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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乡财政建设的通知

  四、分类处置乡镇政府债务
  要认真做好乡镇政府债务的清理落实工作。各县(市)要组织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清查小组,认真清理乡镇政府2000年7月底以前历年累计形成的债务,澄清债务底数,分清债务资金来源及用向,甄别债务形成的原因和责任,明确债务承担单位。
  依法处置乡镇政府兴办乡镇企业形成的债务。乡镇政府借款用于发展乡镇企业形成的债务,企业仍正常经营的,要办理债务划转手续,由企业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乡镇政府为乡镇企业担保形成的债务,凡能用债务人的财产抵押担保的,要更换担保。乡镇政府借款用于兴办公益性事业形成的债务,由乡镇政府制定计划,分期偿还。乡镇政府借用上级财政的信用资金,要认真清理偿还,确实无法收回的,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作为呆帐核销。乡镇政府的各类借款利息,凡超出国家同期法定贷款利率的,按同期国家法定利率计息。
  对未经合法授权,采用不正当手段,以乡镇政府名义向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用于个人盈利性经营活动形成的债务,要从乡镇政府债务中剔除,由有关责任人承担还款责任。
  严格控制增加新的债务。乡镇政府债务要严格控制在国债转贷资金、国外政府间贷款等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之内,债务规模不得超出自身还款能力。今后乡镇政府不得再为企业或其他组织、个人提供贷(借)款担保。县(市)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安排的建设项目,凡需要乡镇财政提供配套资金的,由安排项目的同级财政负担,不得要求乡镇财政配套。乡镇政府不得超越自身财力,举债搞达标升级建设。
  五、建立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高县、乡财政保障能力
  在省财政继续加大对县(市)转移支付力度的同时,各省辖市也必须按照分税制体制要求,安排一定数额资金,建立对县(市)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省、市转移支付资金首先用于解决工资发放。凡享受省转移支付补助的县(市),教师工资必须实行县(市)代乡镇专户管理。凡工资不能及时发放的地方,省财政在安排转移支付和财力补助时,不安排除工资发放以外的其他支出项目。要加强现金调度,确保工资发放。
  六、加强县、乡财源建设
  解决县、乡财政问题,最根本的是发展经济,加强财源建设,壮大财源基础,增强收入增长的后劲。县、乡政府指导经济工作的重点要放到提供条件、创造环境上,按市场经济规律发展经济。要加快县、乡工业的结构调整力度,支持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实现技术进步,增强市场适应能力。要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鼓励个体私营大户扩大投资,发展龙头产业。要充分利用农业资源优势,围绕农副产品加工,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发一批拳头产品,拉长产业链条,增加产品附加值,实现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经济优势向财政优势的转化。要搞好各类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引导农民调整产业结构,发展高效农业。加快小城镇建设,充分发挥小城镇的聚集效应。省、市财政要加大对困难县、乡的扶持力度,对能够增加农民收入和农业税收的种养项目、小城镇建设中有收益的公用设施项目和其他具有牵动性的财源建设项目,要予以重点扶持。
  加强县、乡财政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县、乡政府职能转变和县、乡财政改革等各个方面。县、乡政府要积极主动地推进机构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因地制宜,大力发展经济。各级、各有关方面要加强对财政工作的领导,不断探索县、乡财政改革和发展的新路子、努力实现县、乡财政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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