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教师工资由县(市)代乡镇专户管理,不改变县、乡财权、事权划分原则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现行乡镇教师人事管理体制、学校建设、公用经费及其他事业发展支出仍由乡镇财政负担。各县(市)教师工资发放办法,必须经所在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为确保调整教师工资发放办法的顺利进行,防止借教师工资由县(市)代管之机突击进入,教育部门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教职工定编定岗,做好教师超编乡镇的人员调剂工作,合理利用教师资源。要严格按照2000年9月底在编、在岗、工资在册人员,确定由县(市)代乡镇管理的教师人数,建立编内教师工资档案,核定工资总额。要做好现有临时代课教师、计划外民师和其他非在编聘用人员的清退工作,防止一边实行在编教师工资由县(市)代管,一边又增加临时人员,增加乡镇财政负担。
各县(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教师工资专户”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户资金专款专用。专户资金只能用于财政供给的编制内公办教师工资的发放。财政部门在拨付资金时,须在拨款凭证资金用途栏注明“教师工资”字样,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发放不属于财政负担的津贴、补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教师工资专户”资金用途。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户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检查,凡挪用“教师工资专户”资金的,除限期纠正外,要移交监察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县、乡财政管理,从严控制支出
各县、乡政府要把加强财政管理作为克服财政困难的重要手段,切实采取措施,严肃财经纪律,堵塞各种漏洞,减少资金浪费。收入预算要求实事求是,收入增长要与经济增长相适应,严禁搞虚收空转。各地不得对县、乡党政干部实行财政收入一票否决、黄牌警告等违背经济发展规律的做法。支出安排要坚持量入为出,不得超出财力可能安排支出预算。
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要求,各级要加大财政预算编制改革力度,从2001年起,各县(市)、乡镇要全部实行综合财政收支预算,将所有预算内外资金统一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强支出管理,调整支出结构,保证公共支出。预算安排必须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首先保证行政事业人员工资的发放和政府机关的正常运转。要加强对会议费、接待费、电话费的管理,增加财务开支透明度,实行财务支出会审、会签制度,堵塞支出漏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凡人员经费和政府机关正常运转所需经费没有保证的,不得安排其他支出项目。凡有拖欠干部教师工资的县(市)、乡镇,财政部门不得安排购置小汽车、新建和装修办公楼、出访考察、庆典等经费开支。要大力清理超编人员,压缩机构和编制,为乡镇财政减负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