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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乡财政建设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乡财政建设的通知
 (豫政〔2000〕56号 二000年九月二十五日)


  改革开放以来,县、乡财政收支规模逐步扩大,调控能力逐步加强,对稳定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促进全省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一些县、乡经济基础薄弱,财政供给人员过多,财力分配不合理,债务包袱沉重,致使财政收支矛盾突出,拖欠干部教师工资严重。这些问题已严重影响到县、乡乃至全省地方财政的健康发展,必须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为切实加强县、乡财政建设,逐步实现县、乡财政经济的良性循环,特作如下通知:
  一、规范县、乡财政管理体制
  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本要求和规范统一的原则,取消现行县(市)对乡镇“上解递增”、“补助递减”、“增长分成”等体制形式,全省县(市)对乡镇统一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定额上解(或补助)、增收全留、短收自补、自求平衡”的财政管理体制。
  各县(市)要合理划分县、乡财政收入范围,确定收入基数。原则上在乡镇范围内适于乡镇征管的收入均要划为乡镇固定收入。收入基数要根据乡镇现有税源状况和近几年财政收入情况据实核定,不得脱离实际硬性提高乡镇财政收入基数。要坚持实事求是,严防弄虚作假,坚决杜绝虚抬收入的行为,挤掉收入中的水份,提高收入质量。
  按照财政、事权一致和“分灶吃饭”的原则,合理划分县、乡支出范围,确定乡镇支出基数。县(市)财政原则上主要承担县(市)直政权机关运转和事关全县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支出;乡镇财政主要承担乡镇政府正常运转和事关乡镇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支出。乡镇支出基数要按照量财办事的原则核定,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要严格按编制核定,超编人员不得供给经费。乡镇“双减”中明确清退的原由财政供给经费的人员开支,在核定支出基数时应予扣除。
  乡镇收支基数核定后,收入大于支出的,乡镇可对县(市)定额上解;支出大于收入的,县(市)对乡镇要定额补助。县(市)对乡镇体制基数确定后,不得在体制以外强行集中乡镇财政预算内的财力。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各地可按照乡镇财力变化情况,重新调整乡镇收支基数。
  二、调整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办法,实行县(市)代乡镇专户管理
  为保证乡镇教师工资及时发放,从明年1月1日,原则上各县(市)财政要在县级国库代乡镇统一设立“教师工资专户”,分乡镇核算。县(市)财政按照各乡镇编制内中小学公办教师实有人数和1999年各乡镇教师工资实际发放水平,核定代发乡镇教师工资总额及分月划拨数额,并通知各乡镇财政和国库。各乡镇每月组织的一般预算收入和预留税收返还收入,要首先划入县(市)代乡镇设立的“教师工资专户”。未设立乡镇国库的,由县(市)国库代为划转。乡镇划入教师工资专户资金达到县(市)财政核定的划拨数额后方可安排其他支出。乡镇划入专户的一般预算收入和预留税收返还收入达不到县(市)财政核定的划拨数额的,可将农村教育附加收入、乡镇统筹收入及其他预算外收入划入专户。因收入季节性原因,乡镇财政资金不能足额划入专户的,可申请县(市)财政暂借部分现金划入专户,周转使用,并及时归还。省、市对县(市)的转移支付资金,优先用于教师工资发放,由县(市)财政直接划入代各乡镇设立的“教师工资专户”。县(市)财政分月将专户资金按期拨付县(市)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部门按照核定的各乡镇教师数和工资标准,分月拨付所属学校。县(市)对乡镇代管的年教师工资总额,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定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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