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协调配合,坚持依法办案。在打假联合行动中,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做到互相支持,优势互补。对一些影响大、危害大的案件,特别是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商请司法机关提前介入,保证从重从快地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活动。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情况、销毁情况、审判情况等,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等新闻媒体要予以公开报道,形成全社会打假治劣的强大声势。对包庇、纵容或参与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活动、搞地方保护的国家工作人员,监察部门要立案调查,依法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决不姑息。
(四)标本兼治,强化法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集中打击与日常监督相结合,重点打击与综合管理相结合,加强市场监管与引导企业自律相结合,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的方针,坚持标本兼治。要继续清理现行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凡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或具有地方保护色彩的,要立即废除;同时,进一步完善修订现行法规和规章,使打假工作有法可依。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提高全民法制观念,通过打假联合行动,促进经济发展和企业、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
(五)建立打假举报奖励机制。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完善打假举报奖励机制,落实奖励经费。一方面对揭发举报属实人员予以奖励,以扩大案源,鼓励和支持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活动。另一方面,对在打假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行政执法有功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以不断加大打假工作的力度,提高打假工作的有效性。
省政府责成省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在适当时间对这次打假联合行动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全省。检查中,成绩突出的要通令嘉奖,打击不力、敷衍塞责,不能在限期内扭转局面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本地区、本部门打假工作部署、实施情况和查办大案要案情况报送省打假联合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打假联合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将各地打假进展情况和大案要案查处情况进行通报。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十一月十四日
d24672--010328c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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