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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农业资源综合管理与保护实施细则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53号)


  《沈阳市农业资源综合管理与保护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慕绥新
                          二000年十月十六日
         沈阳市农业资源综合管理与保护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资源的综合管理与保护,保证合理利用农业资源,促进本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辽宁省农业资源综合管理与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农业资源,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可以利用的土地、水、生物及气候等农业自然资源。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业资源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资源开发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农业资源状况,并发布公报。
  第五条 农业资源实行保护、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履行对农业资源的保护、节约和培育的义务,有权合法使用农业资源,有权对侵占或破坏农业资源的行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资源区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资源的综合管理和保护工作。
  农业、林业、畜牧、水利、土地、气候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权范围共同做好农业资源的管理与保护工作。

第二章 农业资源综合管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实行农业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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