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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二)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由卖方按所购买的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坐落位置标定地价的10%缴纳。没有标定地价资料的,为便于操作,由卖方暂按住房成交价的2%缴纳。
  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应当设立财政专户储存。
  (三)应缴纳的费用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收益分配
  1、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卖方除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其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缴纳。
  每平方米成交价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1.5倍(含1.5倍)的部分不缴纳所得收益;高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1.5倍,但低于其3倍(含3倍)的部分由卖方按10%缴纳所得收益;高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3倍以上的部分,由卖方按30%缴纳所得收益。超过面积标准部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所得收益。
  2、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收益全部归卖方所有。
  第十四条 土地出让金和所得收益的上交办法,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土地出让金按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属行政机关的,全额上交财政;属事业单位的,50%上交财政,50%返还事业单位;属企业的,全额返还企业。
  (二)上交财政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按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分别上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专项用于住房补贴;返还给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分别纳入企业和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管理,专项用于住房补贴。

第四章 买卖程序

  第十五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实行申请审批制度,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卖方向银川市房改办提交按规定填写的下列材料:
  1、《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证》;
  3、夫妇双方的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4、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二)银川市房改办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准许上市的书面意见,签发《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准入通知书》。买卖双方接到通知后,到银川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办理有关交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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