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缴纳的税款
1、营业税、土地增值税
个人购买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居住满一年的,上市出售免征营业税;购买居住不足一年的,出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原价后的差额计征。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契税
按房屋成交价的1.5%计征,由买方缴纳。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在2000年底前购进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积压空置商品住房的,免征契税。
3、印花税
按房屋成交价或房屋产权证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计征,由买方交纳。
4、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一年内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具体办法为:
(1)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纳税人正式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
(2)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后一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3)个人出售已购住房后一年内未能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4)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
(5)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6)对个人出售自用五年(含)以上的已购公有住房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为了确保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各项税收政策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房产交易管理机构应与税务机关加强协作、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委托房产交易管理机构代收代征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税款及办理有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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