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及税费缴纳、收益分配等具体政策规定。
(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产籍管理规范,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二)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三)已抵押且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四)擅自改变住房使用性质的;
(五)在学校校园、机关工作区、企业生产区、部队营房区域内的;
(六)违反产权人与原产权单位购房约定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购买住房,没有清理、纠正的;
(八)职工以其本人或配偶的工龄购买办子女权证的;
(九)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未以房改成本价补足房价款的;
(十)银川市人民政府规定暂不宜上市出售的(应向居民公开说明)。
第九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原产权单位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七日内签署是否购买的意见,并按时送达银川市房改办。原产权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不签署购买意见或已签署购买意见又不按规定时间送达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购买公有住房时与原产权单位有书面约定的,应遵守约定。
第十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购买、租赁享有政府优惠的住房。
第十一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分割拆套出售、交换。
第三章 税费缴纳和收益分配
第十二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价格按照政府宏观指导下的市场原则,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并向银川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如实申报,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对所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核实,对需要评估的房屋进行现场勘察和评估。
第十三条 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应缴纳的税费和收益分配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