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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银川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9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二级市场发展,推动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根据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69号令)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办发[99]176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上市出售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按照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按市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依法取得全部产权的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上市出售,包括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买卖、赠与、交换的行为。
  第四条 银川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工作。银川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银川市房改办)具体办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准入资格审批手续。
  第五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行准入制度。出售前须经银川市房改办审查,由银川市房改办核发上市出售准入通知书。
  第六条 银川市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据本办法对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章 上市出售的条件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交易市场。
  (一)市人民政府房改、纪检监察部门已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登记立档方式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了普查,并对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存在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理,建立了职工个人住房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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