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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标准化管理规定[失效]

  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应当邀请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使用单位、质量检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进行技术审查,经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实施。
  第十三条 企业产品标准代号、编号方法如下:
<font size=+1>
  Q1  ×××  ×××——××
 ───  ───  ───  ──
   │   │    │    │──年号
   │   │    │───────顺序号
   │   │────────────企业代号
   │────────────────企业标准代号
</font>

  企业代号由三个汉语拼音字母组成。企业代号由企业自编,备案部门核定。
  第十四条 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备案必须报送以下材料:
  (1)宁夏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
  (2)产品标准文本;
  (3)产品标准编制说明;
  (4)产品标准试验验证报告;
  (5)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包括审查人员名单)。
  (二)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时,应当在标准文本上注明备案号,存档备查,并定期发布备案企业产品标准目录。
  第十五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号的编号方法如下:
<font size=+1>
  QB  64××××1  ×××——××
  ──  ───────  ───  ──
   │     │      │    │──备案年代号
   │     │      │───────备案顺序号
   │     │──────────────行政区划代码
   │────────────────────企业标准备案代号
</font>

  自治区的市、县行政区划代码,统一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1988—12—10发布的国家标准代码编排。
  第十六条 受理备案的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标准文本、编制说明各二份报送自治区标准计量局。
  第十七条 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编写和印刷参照国家标准GBI《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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