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标准化管理规定[失效]

  (六)受理本部门、本行业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第五条 自治区有计划地发展标准化事业,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县以上(含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自治区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一)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经验收取得《宁夏回族自治区采用国际标准认证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的企业,在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贷款、用汇以及原材料、能源供应和运输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二)评选自治区优质产品,其质量指标按自治区优质产品评选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采用国际标准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以优先评审。
  (三)凡获得《合格证》的产品,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优质优价。
  第七条 企业申请评选自治区质量管理奖,其主导产品应按有关规定取得《合格证书》。
  第八条 对下列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又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自治区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药品、兽药以及食品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农业等方面的标准;
  (三)信息分类编码;
  (四)管理工作必需的技术要求;
  (五)具有地方特色的煤炭类产品等;
  (六)工程技术要求;
  (七)法律、法规要求制定的其他地方标准。
  第九条 地方标准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由自治区标准计量局批准发布。
  第十条 申报地方标准,必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标准报批稿;
  (二)标准编制说明;
  (三)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包括参加审查人员名单);
  (四)试验验证材料;
  (五)地方标准报批表。
  第十一条 企业应逐步建立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标准化系统。
  企业研制新产品、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应进行标准化审查。
  第十二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由企业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