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失效]

  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同级财政。单位受罚款一律在自有资金中支付;个人受罚款,不准从公款中核销。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计量器具、药品、食品卫生、船舶、纤维、锅炉及压力容器的安全、进出口商品等检验工作,由各专业检验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并配合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不适用于军用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一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有关条文



  第二条 产品质量是指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因产品质量不符合上述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后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条 所有生产、经销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
  (2)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
  (3)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
  (4)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
  (5)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伪造商标、假冒名牌。
  所有生产、经销企业都不得用搭配手段推销产品。
  第九条 产品出厂,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达到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质量要求,有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签证的产品检验合格证;
  (二)根据不同特点,有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成份、含量、重量、用法、生产批号、出厂日期、生产厂家、厂址、产品技术标准编号等文字说明。限时使用的产品应注明失效时间。优质产品必须有标志;
  (三)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要有许可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机器、设备、装置、仪表以及耐用消费品,除符合本条(一)、(二)、(三)项要求外,还应有详细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内容包括:产品的技术经济参数、使用寿命、使用范围、保证期限、安装方法、维修方法和保存条件、技术保养检修期以及其它有关产品设计参数的有效数据。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