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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税务局、旅游局关于建立四川省省级旅游发展基金的暂行规定

四川省财政厅、税务局、旅游局
 关于建立四川省省级旅游发展基金的暂行规定
 (1993年11月15日)


  为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发(1993)29号文”精神,加速我省旅游设施建设和旅游资源的开发,加强对外宣传促销售,提高四川旅游产品的知名度,增强旅游创汇能力,促进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建立四川省省级旅游发展基金》的暂行规定。
  一、征收范围
  凡省属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协会等兴办的旅游企业,包括涉外旅游饭店、宾馆企业(含国营、集体、联营、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各类旅行社;旅游车船公司;包机公司;旅游定点餐厅、商店;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等均须缴交旅游发展基金。
  二、征收标准
  属上述征收范围的各类旅游企业均按纳税营业额的1%计提,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三、征收办法
  各省属旅游企业(含中央驻川单位、外地驻蓉单位)计提上缴的旅游发展基金由省税务局直属分局代为征收。
  四、缴款期限
  旅游发展基金按月计征,各应缴单位于解交营业税时向省税务局直属分局一并办理基金的缴款手续。
  五、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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