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兴办省级旅游度假区。在乐山和有条件的市、地、州建立省级旅游度假区,并积极创造条件,申报国家旅游度假区。凡批准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可参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政策试行。
九、遵循价值规律,改革旅游价格管理体系。旅游涉外企业,除执行国家规定的最低限价外,其他各类收费标准和价格全部放开,由企业自行定价。
旅游景点、参观点门票收费标准,按管理权限由省、市、地、州物价部门会同旅游、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执行前一年报省物价局和省旅游局以便汇总上报,对外销售。
十、鼓励外联促销。对具备条件的旅游企业,出国招徕、推销,简化出国审批手续,由省旅游局审核,报省外事领导小组审批。
鼓励企业利用驻外机构和驻特区的经济机构或独立在境外设立的办事机构,通过直接派员或委托、合作的方式,从事旅游业务。
鼓励招徕国际游客。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为旅行社从境外组织的海外旅游者,按入境人天计划,每人天提取一至二元的奖励,从组织团费中列支;每年接待海外旅客超过上年的部分,每人提取一至二元,奖励,从接团费中列支。上述奖励奖金由企业统一使用。
十一、大力发展旅游商品生产。经省旅游局会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自产品销售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两年,两年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再给予一至二年减免所得税照顾。
鼓励旅游商品的新产品开发。旅游商品生产可按销售收入的3%提取新产品开发基金;列入省级试制计划的旅游新产品,试销期间自行定价,享受新产品减免税政策。
鼓励旅游产品促销。销售旅游商品的涉外定点单位,其涉外销售部分,享受出口生产企业的政策,实行旅游商品有奖促销制度;旅行社组织境外团队到定点单位购物,则由受益单位按营业收入的5-10%计付促销奖,由旅行社统一使用。
十二、相关行业积极支持配合,共同发展。旅游部门应加强同民航、铁路、交通部门的配合,改善旅游交通,合理安排乘机、车、船计划;交通部门要支持旅游部门的工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旅游者,保证旅游线路畅通。
十三、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转变职能,加强宏观管理,抓好旅游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廉政建设、职业道德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要切实抓好旅游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培训工作,强化经营意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我省旅游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的旅游形象。同时,加强旅游安全管理,为旅游者创造舒适、和谐、安全的旅游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