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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我省旅游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五、按照“以旅游养旅游”的方针,旅游业采取下列优惠政策:
  (一)各级旅游直属企业上交财政的利润,全部返还给同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用于旅游业的建设和发展。
  (二)旅游基础设施和经省批准的旅游饭店建设投资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解缴有困难的,可个案报批减免。
  (三)允许旅游企业从生产发展基金和承包超额留利中,提取10-30%用于增补自有流动资金。自有流动资金总额中所占比例不到30%的,可视企业自身承受能力,按纳税营业额的0.5-1%比例提取,用于增补流动资金,进入成本费用。
  (四)从一九九三年起,涉外旅游企业的折旧基金等不再计提和解缴“两金”。
  (五)用贷款兴建的旅游项目,还贷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实行税前还贷。
  六、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级建立旅游发展基金。
  旅游发展基金的来源:一是旅游企业(含各类旅行社,涉外饭店,旅游定点餐厅、商店,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包机公司,旅游车船公司等)的营业收入,按纳税营业额的1-2%计提,在成本中列支;二是同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三州含从发展基金中安排的基金。)
  旅游发展基金由各级财政和旅游主管部门收缴,具体办法由各级政府决定。
  旅游发展基金用于发展旅游业和开发短线旅游产品,重点是基础设施建设和效益好、创汇能力强的项目。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审核,集中管理,有偿使用,单独立帐,专款专用,滚动发展。
  七、拓宽思路,多方筹集旅游建设资金。采取“国家、集体、地方、部门、个人一起上”的方针,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调动社会各方面办旅游的积极性,促进我省旅游事业的更快发展。
  鼓励积极拓宽引资渠道,扩大利用外资途径,采取合资、合作、独资、补偿贸易等方式积极引进、大胆利用外资,既可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兴建旅游设施,亦可投向旅游交通、娱乐、旅游商品等项目。用外汇贷款兴建的旅游项目,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其外汇收入可以先还贷,后留成。
  鼓励旅游企业以多种形式筹集资金,包括按程序申请发行债券、股票、旅游彩票等形式吸引社会资金,改善和建设旅游设施,其收益税收给予优惠。允许旅游企业在一定范围内试办奖励性质的旅游活动。
  各金融部门在信贷资金方面,对效益好的旅游项目给予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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