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旅游价格和外汇的管理。按照国家旅游局和物价局的规定、省旅游局会同省物价局共同审定全省旅游的各种价格,科学合理地制定我省旅游价格体系,并共同加强对旅游价格执行情况的检查。省旅游局要会同外汇管理局加强旅游外汇管理,防止外汇的流失。
六、全省各类旅游经营单位,要按规定定期向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报送各种财务、外汇、统计报表,同时抄报各有关部门。由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汇总后,定期向省旅游局报送。
七、加强对全省旅游业各类人才的培训。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对全省旅游职业学校的招生、培训要加强指导,并按照国家旅游局关于导游人员实行统一考试的规定,组织各类导游人员的资格考试。根据国家旅游局、
劳动人事部《关于旅游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和《旅游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对全省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各类服务人员要进行考核、评职、定级,具体实施办法由省旅游局同有关部门商定。
八、对全省各级旅游管理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参加国内外旅游博览会、利用外力拍摄旅游录像片、对外旅游出版、旅游纪念品展评等方面的工作,省旅游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各地、各单位举办或参加此类活动,首先由省旅游局审核批准,再行办理其它手续。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旅游涉外饭店闭路电视的管理工作。
九、按照国家旅游局《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旅游安全进行管理,共同指导、督促、检查旅游安全工作,参与处理旅游安全的事故、投诉。
十、全省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应按照深化改革的精神,根据国家的各项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认真制订各方面管理的具体办法,努力通过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实现对全省旅游业的行业管理,使我省旅游业能够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市、地、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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