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行业管理的意见
(1989年2月15日)
近几年来,在中央改革、开放方针的指引下,我省旅游事业有了较快的发展。基础设施逐步改善,旅游企业不断增多,不断扩大,服务水平日益提高,旅游客源逐年增长,经济效益越来越好。但是,当前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全省从上到下还没有形成一个健全有力的行业管理体系,以至不少地区旅游资源开发和建设缺乏统一规划;旅游设施建设不能适应旅游发展的实际需求;部分旅游经营单位经营作风不正,违法乱纪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涉外宾馆、饭店,旅行社缺乏基本条件,服务质量低劣等。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妨碍了我省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对我省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根据1988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88〕80号)精神,现就加强全省旅游行业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转变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能
省旅游局和各地、州、市、县(县级市、区)已经建立或根据需要将要建立的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是各级政府主管旅游事业的职能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旅游行业实施归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行使旅游行业管理职能。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都要认真实行政企分开,抓好旅游行业的宏观管理和微观指导,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明确旅游行业管理的范围
旅游行业管理的范围包括:经营国际、国内旅游业务的各类旅行社、旅游涉外定点宾馆、饭店(餐馆);旅游服务公司;旅游车、船公司(队);定点旅游产品经销商店;对外开放的旅游风景区和游览点;旅游院校(系、科)和科研单位;我省派驻国外和港澳地区的旅游办事机构;省外、国外在湘开设的旅游办事机构等。上述单位的隶属关系均不变,但旅游局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行业管理和检查监督。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对各类旅游企业要一视同仁。所有旅游企事业单位都要接受行业管理和监督。
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旅游行业管理的职责
1.贯彻执行并组织实施国家、省关于旅游业发展、旅游管理的方针、政策及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