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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旅行社驻广州旅游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11月24日 实施日期:1997年11月24日)废止(原因:与国务院第205号令《旅行社管理条例》不符)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外地旅行社驻广州旅游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1989年1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外地旅行社驻广州旅游办事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旅游局关于《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办法》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设在广州市内(含市属县下同),所有外地旅行社驻广州旅游办事机构。
  第三条 外地旅行社驻广州旅游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外地旅游办事机构)是外地旅行社在广州设立从事与本旅行社有关非盈利性旅游业务的联系机构。
  旅游办事机构名称一律为“××旅行社(旅游公司)驻广州联络站”。
  第四条 外地旅游办事机构应接受广州市旅游局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机构设立与审批程序

  第五条 在广州市设立外地旅游办事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设立外地旅游办事机构的旅行社,必须是符合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旅行社管理的规定,经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外地旅行社。
  (二)外地旅游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必须由该旅行社正式工作人员担任,其他人员不得超过五人。
  (三)外地旅游办事机构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含自有房屋或有一年以上租约的房屋)和必要的通讯设备。
  (四)按照规定缴纳管理费(具体收费办法另行拟订)。
  第六条 外地旅游办事机构须经广州市旅游局审查批准并发给《外地旅行社驻广州旅游办事机构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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