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旅游涉外饭店安全管理规定
(1991年6月20日 江苏省旅游局、江苏省公安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涉外饭店的安全管理、维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宾客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江苏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我省旅游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旅游涉外宾馆、饭店和定点餐馆、商店、度假村(以下简称饭店)。外国专家招待所、公寓参照执行。
第三条 饭店的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依靠群众、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各级主要领导负责、专门工作和群防群治相结合的原则,落实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防食物中毒(以下简称“五防”)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饭店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的指导思想,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领导和员工岗位安全责任制。饭店总经理是单位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在旅游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省、市旅游行政管理机关设立保卫处(科),与当地公安机关共同检查督促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 总经理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总经理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其安全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实施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部署安全保卫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全面落实“五防”措施,消除隐患。
2.对饭店员工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和各项安全保卫知识教育,不断增强员工的法制观念、安全观念和保密观念。
3.组建和管理安全保卫机构及群众性护卫、消防和治安保卫组织,协调和决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不断改善饭店治安保卫工作条件,充分发挥安全保卫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