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旅游局、公安厅发布关于云南省
中越、中老、中缅边境旅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年2月25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92)158号、179号颁发了《
云南省中缅边境地区中方人员出入境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中越、中老、中缅边境地区人员出入境管理规定》,并以云政发(1992)145号、203号《关于开展中越、中老边境旅游的请示》、《关于开展中缅边境旅游的报告》同意上报国家旅游局在我省河口县、勐腊县、畹町市、瑞丽市开展中越、中老、中缅边境旅游。省政府的上述决定,对我省进一步改革开放,发挥区位优势,发展旅游事业,实现变末端为前沿,促进边疆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对中越、中老、中缅边境旅游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边境旅游证件及证件办理。
1.中方人员出境参加中越、中老、中缅边境旅游,统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
2.中方人员参加旅游部门组织的出境边境旅游,按云政发(1992)158号、179号文件规定办理,即由旅游部门审核组团,向边境地区县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
3.为广辟客源,方便游客,昆明地区旅游部门组团参加出境边境旅游的人员,可在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凭该证通过一、二线公安边防检查站出境旅游。
二、出境边境旅游代办和承办单位。
1.凡经批准的省内三类以上旅行社(含三类旅行社),都可代办云南省中越、中老、中缅边境旅游。
2.为加强出境边境旅游管理,代办出境边境旅游旅行社所组出境边境旅游团队,到边境地区后必须将团队交给边境旅游承办单位,由边境旅游承办单位组织安排团队从国家口岸或者地方口岸出境旅游。代办边境旅游旅行社不得擅自将旅游团队直接带出境外。
3.承办边境旅游旅行社,除省政府同意上报的河口国际旅行社、勐腊旅行社、畹町海外旅游公司、瑞丽海外旅游公司分别为中越、中老、中缅边境旅游承办单位外,各地、州旅游局还可从当地实际出发,向省旅游局申报边境旅游承办单位。
4.边境旅游承办单位要与境外有关旅行社签订开展边境旅游的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保证参游人员安全和按时返回本国境内,并承担将对方滞留人员送回其本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