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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中缅边境地区中方人员出入境管理暂行规定

云南省中缅边境地区中方人员出入境管理暂行规定
 (1992年8月13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158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缅边境地区中方人员出入境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方便边境地区人员的生活和往来,促进边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缅边境地区中方人员凭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证件,从指定的口岸、通道出境、入境,并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第三条 中方人员出境后,不得有危害我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 出入境

  第四条 中缅边境地区中方人员因私事出境,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派出所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中缅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
  第五条 中缅边境地区中方人员因公务出境,由其所在单位备函,报县以上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审批办理《中缅边境中方通行证》。
  第六条 中缅边境地区中方人员参加旅游部门组织的中缅边境出境旅游,由旅游部门审核组团,向边境地区县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
  第七条 中方内地人员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出国护照或者出入境证件。
  中方内地人员因公务出境,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申请办理出国护照或者出入境证件。
  前两款的持护照人员,凭有效护照和缅甸的入境签证(指允许从陆路口岸入境的)可从规定的口岸出入境。
  中方内地持护照或者出入境证件人员从中缅边境口岸出境,可以免办《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第八条 中方上述各类人员出入境,必须在其所持证件有效期内从指定的口岸和通道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验证并加盖验讫章后方可放行。
  第九条 中方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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