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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

  第十条 开展边境旅游业务要事先做好可行性研究,向省政府提出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单位,必须制定组团细则,报边境旅游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旅行团必须按照批准的口岸出入境,按照规定的旅游路线和旅游时间进行活动,按时返回,不准随意延长在境外活动时间。
  第十三条 国外旅游者来我方旅游,其通行证件必须事先经我公安部门认可。
  第十四条 旅游者必须以团组形式在指定口岸入出境,并接受口岸联检单位的检查。
  第十五条 组团旅行社要为旅游者人身安全投保,热情地为旅游者服务,维护好旅游参观点和边境往来秩序,保护好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 旅行社必须在出境前将旅游者组成团组,每团有一名团长负责领队,旅行社派一名导游员,统一出境。在境外统一组织活动,无特殊情况不准离团活动。
  第十七条 旅行社必须制定《出游人员注意事项》,发给每个旅游者,在出境前设专人对旅游者进行外事纪律、文明礼貌、保守国家机密教育,并介绍对方风俗习惯和旅游常识等。
  第十八条 旅游者不得将文件、工作记录本等涉密物品携带出境,不准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出入境,携带国家限制进出口物品,要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章 入出境证件管理

  第十九条 旅游者所持证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或因私普通护照,一次入出境有效。
  第二十条 省公安厅是入出境证件管理和签发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回国后,由旅行社负责收回旅游者的通行证件,交给发证机关保存。
  第二十二条 《吉林省边境旅游审批表》由省旅游局、省公安厅统一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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