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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

  一、中国公民参加中俄边境旅游须持公安部门统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普通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有效证件。
  二、俄罗斯旅游者必须持“俄罗斯联邦”有效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有效证件。
  三、双方旅游团过境时均应出示加盖组团社印鉴的有效组团(旅游团计划)名单。
  第六条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杜绝异地办照和为非指定的旅游部门组织的参游人员办照,防止滞留不归事件的发生。
  第七条 严禁使用公款参加中俄边境旅游。各旅行社(公司)均应在收费发票上加盖“自费旅游不作报销凭证”戳记(印章)。
  第八条 中俄边境旅游价格构成,由各地组团旅行社(公司)根据旅游路线、活动日程制定。要公布其收费项目明细价目表。价目表应包括收费项目名称、等级或规格、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主要内容。

第二章 中国公民参加出境旅游

  第九条 中国公民参加中俄边境旅游需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边境旅游申请表”。
  二、交验本人身份证(或复印件)。
  三、提交“本单位党组织同意参加出境旅游”的政审材料。
  四、提交卫检部门提供的“体检证”。
  五、接受组团社(公司)组织的出国前教育。
  第十条 中国公民参加边境旅游守则和注意事项:
  一、保守国家机密,遵守外事纪律。
  二、遵守俄罗斯的法律法规。
  三、自觉接受口岸部门的检查。
  四、境外必须随团活动。
  五、自觉服从团长和导游人员的管理。
  六、不得将机密文件、内部报刊(含本单位打印材料)、工作证等带出境外。
  七、尊重俄国风俗习惯,不酗酒闹事。
  八、衣冠端正,举止大方。注意礼节礼貌。
  九、不做任何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十、严禁假冒伪劣商品出境,参游人员必须到旅游、商检、物价等部门指定的商店购物,凭商店一次性包装贴封方可出境。

第三章 承办旅行社(公司)

  第十一条 承办中俄边境对等旅游的旅行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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