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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
 (1994年1月25日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制定)

前言



  中俄边境旅游是我区国际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贯彻中央“沿边发展战略”,繁荣边疆经济,使中俄边境旅游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互免团体旅游签证的协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边境旅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在全区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俄边境旅游主要包括对等互换团组旅游、中俄现汇旅游、易货补偿旅游等几种形式。
  一、中俄对等旅游是指中俄双方根据有关旅游协议,对等互换旅游团组的旅游(人数对等,提供服务对等,只计算人天数,不动用外汇结算)。
  二、易货补偿旅游是指中俄双方旅游者在对方国内消费之后,以货物支付的一种旅游形式。
  三、现汇旅游是指以国际流通货币结算的旅游形式。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事业管理局为全区中俄边境旅游的主管部门。
  自治区旅游局委托呼伦贝尔盟旅游事业管理局、满州里市旅游事业管理局、额尔古纳右旗旅游事业管理局分级管理本地区的中俄边境旅游。
  第三条 中俄边境旅游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审批承办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公司)。
  二、审批中俄边境旅游线路,审核价格构成。
  三、协调相关部门解决中俄边境旅游中存在的问题。
  四、监督检查承办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公司),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履行合同。
  五、受理旅游者投诉,处罚违章经营的单位和当事人。
  六、制发“中俄边境旅游团计划名单”和对外“邀请函”。
  七、制定和修改中俄边境旅游管理办法。
  八、会商海关、商检、物价等相关部门指定赴俄旅游购物定点商店。
  第四条 出入境口岸
  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团和俄罗斯人入境来中国的旅游团,必须从双方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验。
  第五条 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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