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本省公民自费出国(境)旅游的管理办法
(1993年11月19日 陕西省旅游局制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搞好自费出国(境)旅游业务,保障旅行社及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旅游局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出国(境),是指组织中国公民前往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国家(地区),未经批准的国家(地区),不得组团前往。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旅行社是指由国家旅游局授权从事组织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的旅行社以及受被授权旅行社书面委托的,经省旅游事业管理局批准的旅行社。
第四条 除国家旅游局和省旅游事业管理局外,任何单位无权批准开办中国公民自费出国(境)旅游业务:未经批准的旅行社及其他单位不得擅自开展此项业务。
第五条 严禁境外旅行社、旅行商或其他机构、组织及其在华的办事机构在本省开展组织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业务。
第六条 旅行社组织出国(境)旅游时,参游人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及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旅行社不得受理一些部门和社会团体组织的因公出国(境)团组和公费出国(境)旅游团组的出国申请和参团要求。
第八条 旅行社在组织本省公民出国(境)自费旅游时,对申请人员必须严格检查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居委会)的自费旅游证明。对党政机关干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要求其提供有关党组织出具的、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的自费旅游确认件。
第九条 旅行社在为参游人员开具收费单据时,一律加注“自费旅游不得报销”字样。
第十条 旅行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办法申办护照、签证;严禁受理本省以外地区人员的出国(境)旅游申请。
第十一条 旅行社必须保证出国(境)旅游团队的服务质量。不得随意变更计划、降低住宿、餐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