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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5月24日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发布)


  为加强对国内旅游的管理,保护经营国内旅游业务企业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经营中国公民国内旅游业务主要是第三类旅行社和兼营国内旅游业务的一、二类旅行社。
  第二条 申请开办第三类旅行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理人员应熟悉旅游业务,有向旅行者提供符合服务要求的组织能力;
  2.配备5人以上的导游人员和2人以上的专职财会人员;
  3.有正式的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或营业场所,有固定的联系电话;
  4.有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5.愿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手续费。
  第三条 申请开办第三类旅行社需报送下列材料:
  1.符合规定的旅行社章程;
  2.申请成立旅行社(旅游公司)的报告;
  3.填写《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登记表》;
  4.旅行社(旅游公司)正副经理的履历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聘任书;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
  第四条 申请开办第三类旅行社(旅游公司)的申报程序:
  1.盟市所属单位申请开办第三类旅行社,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由盟市旅游局审查批准,报自治区旅游局备案并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持此证及有关的批准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自治区直属单位直接向自治区旅游局申报。
  2.区外单位在我区申办三类旅行社,需提供该单位所在地注册的有关手续。外地旅行社在我区独资或合资申办三类旅行社还应提供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外地在我区申办三类旅行社需有区内固定资产一百万元以上的经济实体单位进行担保。
  3.第三类旅行社必须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
  第五条 凡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治区旅游局将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警告、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收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会同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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