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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旅游涉外定点车船公司管理办法

辽宁省旅游涉外定点车船公司管理办法
 (1992年2月10日 辽宁省旅游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游涉外定点出租汽车、游船(游艇)公司(队)的管理,维护我省旅游业的信誉,保护乘客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方便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旅游团(者)旅行游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审查批准的旅游涉外定点车、船公司(队)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市、县(区)旅游局是旅游涉外定点车、船公司(队)旅游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旅游涉外定点车、船公司(队)

  第四条 旅游涉外定点车船公司(队)是为来我省旅游的海外旅游团(者),提供迎送旅行游览交通的机动车辆和游船(游艇)的出租车、船公司(队)。
  第五条 申请定点经营旅游涉外业务的车、船公司(队),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经营单位持上级主管机关证明,向所在市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报省旅游局统一印制的《辽宁省旅游涉外车、船公司定点申请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二)经所在市旅游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持《登记表》到外汇管理部门申办外汇帐户和收取外汇兑换券许可证,(其中省属单位须经省旅游局审核后再行办理)同时报请旅游和物价部门核定所经营车、船的租价标准,并向公安机关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三)凭《登记表》、外汇兑换券许可证,领取旅游涉外定点标志牌。
  《登记表》、定点标志牌由省旅游局统一制作,各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颁发。
  第六条 旅游涉外定点车、船公司(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必须是国营、中外合资或旅游涉外经营单位所属的企、事业单位。
  (二)出租车辆、游船、游艇符合涉外接待标准。
  (三)经营思想端正,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认真执行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按照“安全第一、优质服务”的原则,有比较健全和完善的各项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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