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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旅游涉外定点餐馆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废止一批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8月18日 实施日期:2000年8月18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与党和国家当前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抵触的;与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不相适应的。)

云南省旅游涉外定点餐馆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1992年6月6日 云南省旅游局发布)

  第一条 为促进旅游涉外定点餐馆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旅游餐饮服务质量,维护云南旅游的良好声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涉外定点餐馆的必备条件:
  一、必须具有工商、卫生等部门发放的许可证,主动自觉接受旅游行业管理,接受物价、税务、外汇管理、审计、公安等有关部门监督。
  二、外部环境
  1.餐馆附近不得有公厕、垃圾集中点、菜市场、露天摊贩市场等。
  2.旅行车辆可以直达餐馆门口;
  3.有可停放三辆以上大型客车的车辆停放点。自备停放点须经当地旅游局踏勘认定;路边停放须有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证明。
  三、内部设施:
  1.餐位数不得少于100个餐位数,餐桌要配有转盘、桌布、菜单。
  2.每10平方米不得少于一个换气扇,保持室内空气清新。
  3.餐厅要有音响设备,不开舞乐餐的要播放轻音乐。
  4.必要的花草装饰。
  5.厨房墙面瓷砖不应低于两米,应用防滑材料满铺地面;冷菜间与热菜间分开,并有充足的冷库;洗碗间位置合理;厨房内不得堆放垃圾;厨房内温度适宜,有充足的排风措施。厨房与餐厅之间,有起隔间、隔热和隔气味作用的弹簧门。厨房灶眼不得少于二个,排污、排水、排烟、通风系统要有环保部门的合格证明。
  6.分设供男、女宾分别使用的卫生间,必须配备至少一个抽水恭桶、洗手盆、卫生纸、纸筐、男用便器,并配有换气扇。
  四、人员配备
  1.厨房要配有至少一名二级厨师、一名三级厨师、一名三级以上面点师;
  2.餐厅服务员不少于10人,其中60%以上要具备职业学校证书或在其他饭店、餐馆工作一年以上的证明,服务符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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