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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旅游涉外定点餐馆管理试行办法

北京市旅游涉外定点餐馆管理试行办法
 (1991年10月21日 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地区旅游涉外餐馆的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和餐饮质量,维护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北京旅游业的发展,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对旅游涉外餐馆实行定点管理制度,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作为北京地区旅游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条 申请旅游涉外定点的餐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服务标准;
  二、经理人员具有餐饮管理知识和经验,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三、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岗前培训,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餐厅服务员能够提供一种以上外语服务。有与餐厅接待能力相适应的技术力量;
  四、职工分岗位统一着装,佩带服务证章,仪表仪容美观大方,服务做到主动、热情、耐心、周到;
  五、地理位置较好,交通方便,能提供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六、建筑结构和内装修良好,设有宴会厅和零点餐厅,并配备空调和暖通设备;
  七、厨房布局合理,热菜间、冷荤间、面点间、加工间、洗碗间严格分开;
  八、菜点具有地方特色,餐饮质量有可靠保证;
  九、卫生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十、有男女分设的符合标准的卫生间,并有专职保洁人员和保洁制度;
  十一、有健全的安全保卫制度和专职安全保卫人员;
  十二、有专职的会计和成本核算员,建立严格的财务和外汇管理制度;
  十三、前厅服务台应备有市内直拨电话,并能为宾客提供有关的咨询服务;
  十四、代客预定或安排出租汽车服务;
  十五、公共区域的设施和服务岗位的标志,须使用国际标准统一符号。
  第四条 申请旅游涉外定点餐馆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
  一、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副本或复印件):
  1.定点餐馆申请报告;
  2.上级主管单位同意申请定点的证明;
  3.工商营业执照;
  4.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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