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贵重物品保存服务;
11、代售邮票、代发信件服务。
公寓、写字楼的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财务标准、财务管理制度和职工守则。
五、经理人员具有饭店管理知识和经验,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六、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岗前培训,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七、职工按岗位实行统一着装,服务人员应佩带服务证章。
八、主要服务岗位的工作人员能使用外语进行基础会话。
九、有安全保卫机构和健全的安全保卫责任制。
第五条 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旅游涉外饭店,持《旅游涉外接待合格证》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将营业执照和核准收取外汇兑换券许可证的副本或复印件报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备案。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旅游涉外饭店,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经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审核后发给《旅游涉外接待合格证》。
第六条 旅游涉外饭店变更上级主管单位、合并、分立、变更法人、增减经营项目、停业、歇业,中外合资饭店变更业主或外方管理集团,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后15日内须向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 本市对开展接待海外旅游团队业务的旅游涉外饭店实行统一的定点管理制度。
一、旅游涉外饭店应先提出定点申请,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根据本市饭店的分布状况和供求关系,并对申请单位的设备、设施、服务质量检查合格后进行审批。
二、旅游涉外定点饭店除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有大堂值班经理,每日值班时间不少于16小时;
2、客房卫生间提供洗漱用具,全天供应冷热水;
3、可随时提供用餐服务和客房送餐服务;
4、建筑设施装有烟雾报警或喷洒装置,设有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5、有独立的电话总机,并能使用外语服务;
6、设有酒吧和咖啡厅、理发室、会议室和相应的娱乐健身设施;
7、提供电报、电传、传真、复印、打字、行李托运、胶卷冲印等综合服务,提供出租汽车和市内观光服务,代购交通及影剧票;
8、有与饭店餐饮服务相适应的冷库及储藏设备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