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安徽省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1993年10月14日 安徽省旅游局)


  为树立良好的旅游信誉,培养一支思想、业务、作风过硬的旅游行业职工队伍,促进我省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央关于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决定和国家旅游局、省政府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省旅游行业实际,就纠正旅游行业不正之风问题,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增强纠正旅游行业不正之风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我省旅游行业职工队伍的主体是好的。但也必须看到,确有少数职工经不起商品经济的考验,为拜金主义所俘虏,致使旅游行业不正之风屡禁不止,有的甚至愈演愈烈,已严重侵害国家利益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严重侵蚀旅游行业职工队伍,损害了我省在海内外的形象,如任其蔓延下去,我省旅游业将难以继续发展。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各旅游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同志,对此应引起高度重视,务必联系实际,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的有关重要论述,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决定和具体部署,提高认识,增强纠正旅游行业不正之风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真正做到两手抓,一手抓业务,一手抓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二、认真实施对海外旅游者的定点接待办法。为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从1990年开始,我省从饭店到餐馆、商店汽车公司(队),逐步推行了对海外旅游者的定点接待办法。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务必与旅游定点单位密切配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落实这一定点接待办法。导游人员为谋取私利,租用非旅游涉外车辆,或带海外旅游者到非定点单位住宿、就餐、购物,或一天带海外旅游者去商店购物超过二次,去餐馆用餐超过一个正餐的,一经发现,由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追究旅行社的责任。为利于海外旅游者的监督,在他们下塌的饭店和所到之处的明显位置,要摆放安徽省旅游局1992年5月所发布的公告。
  三、严禁旅游企事业单位超范围经营。严禁超范围经营,特别是严禁利用归属部门的垄断地位搞超范围经营,对遏制不正之风,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开展公开、平等竞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家旅游局现行规定,下列行为属超范围经营:未获得开办权或代办权的旅行社经营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业务,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旅行社经营旅行社业务,申报待批二类社的旅行社和单位经营二类社业务,三类社经营二类社业务(省旅游局有委托和特许的除外)以及饭店(宾馆)经营旅行社业务等。超范围经营行为,由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四、严禁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索要小费。严禁回扣,即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对收授回扣和采取各种手段索要小费或因游客不给小费而在服务中故意刁难者,一经发现,由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会同当地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