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辽宁省星级饭店服务质量标准》。
(二)《辽宁省旅行社服务质量标准》。
(三)《辽宁省旅游涉外定点车(船)公司服务质量标准》。
(四)《辽宁省旅游涉外定点餐馆服务质量标准》。
(五)《辽宁省旅游涉外定点商店服务质量标准》。
(六)《辽宁省旅游涉外定点风景区、游览点服务质量标准》。
(七)《辽宁省旅游涉外定点文化娱乐场所服务质量标准》。
第九条 旅游经营单位须依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制定本单位的操作标准和检查标准。
第四章 服务质量检查
第十条 服务质量监督实行检查证制度,省、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经营单位分别设服务质量检查员,颁发检查证,授予相应的检查权限。市和旅游经营单位的检查员有权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本市和本单位的服务质量情况。
星级饭店的服务质量检查由星级检查员执行,使用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星级检查员证件。
第十一条 旅游经营单位应接受服务质量检查员的检查、监督,报告本单位服务质量情况,为检查员提供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为方便宾客监督,各旅游经营单位须在适当场所放置宾客意见调查表,定期回收、统计、分析,改进服务工作;在适当场所标明本地区及本单位投诉电话号码。
第十三条 实行投诉受理制度,省、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经营单位须成立投诉管理组织,设立投诉电话,做好投诉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并实行服务质量检查制度。省旅游局组织指导全省旅游行业服务质量检查。实行经营单位日检查、市定期检查、省抽查的检查制度。星级饭店的服务质量检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罚
第十五条 对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标准、宾客满意率高的经营单位和个人由省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六条 对服务质量未达到规定的标准,甚至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处罚。处罚分别按下列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