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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旅游行业服务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旅游行业服务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1991年6月20日 辽宁省旅游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游业服务质量的管理,维护旅游者的合法利益和旅游业的声誉、实现服务质量标准化,达到优质服务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服务质量管理的目标,是使质量管理实现正规化、专业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旅游接待服务的宗旨是宾客第一、质量第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星级饭店、各类旅行社、旅游车船公司、旅游涉外定点的餐馆、商店、游览和娱乐场所。

第二章 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 辽宁省旅游局为全省旅游行业服务质量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旅游行业的服务质量管理。
  第五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服务质量的主要任务:
  (一)负责旅游行业服务质量的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各类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指导、检查、监督服务质量标准的贯彻实施。
  (二)组织旅游经营单位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服务。
  (三)受理客人的直接投诉和上级交办的投诉案件的处理。
  (四)征询客人对服务质量的意见。
  (五)提供服务质量评估报告,提出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的措施和建议。
  (六)建立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七)组织开展优质服务竞赛活动。
  第六条 旅游经营单位须设立专职或兼职的服务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服务质量标准的制定、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服务质量标准

  第七条 服务质量系指旅游服务工作质量(包括服务方法、服务技能、服务方式、服务程序、服务艺术、服务效率)以及服务赖以凭借的设施、设备、材料和环境的管理质量。
  服务质量标准,是指对旅游服务工作质量和管理质量所做的统一规定,对服务质量标准的贯彻实施为标准化服务。
  第八条 旅游经营单位应实行标准化服务,并分别执行下列服务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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