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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若干问题请示的通知

  (五)依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制定旅游市场和旅游企业的管理办法,维护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旅游企业的经营行为。
  (六)统筹管理旅游业专门人才的教育、培训,组织旅游业各类专业人员的考评、发证。
  (七)负责旅游行业的计划、统计和资料汇集,按隶属关系和行业归口关系,建立双重计划统计和考核管理制度。
  (八)配合物价部门对旅游行业的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配合外汇管理部门做好外汇管理工作。
  (十)加强对散客旅游的管理。
  (十一)按规定组织行业检查评比,处理旅游投诉,促进服务质量不断提高。
  三、加强对旅游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管理,进一步规范旅游企业的经营行为。
  (一)加强对旅游涉外饭店的管理。在全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旅游涉外饭店,须征得当地旅游行政部门同意,报省旅游局审核同意后,再按基本建设管理权限报计划部门审批立项。
  凡申请经营旅游涉外业务的饭店,须征得当地旅游行政部门同意,经公安部门进行安全、保密鉴定后,再报省旅游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经营旅游涉外业务。涉外饭店按星级饭店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不具备星级条件的实行定点管理。各级旅游行政部门要督促饭店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对旅游涉外餐馆、商店和车(船)公司实行定点管理,由开办单位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省或市、地、州旅游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三)根据国办发〔1990〕15号文件的规定,进一步清理、整顿旅行社。对新开办旅行社,要根据市场需求和开办条件,从严控制和审批。旅行社要根据批准的经营范围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合法经营。对“跳档”经营、削价竞销的旅行社,要进行查处。加强旅游团队的计划管理,加强合同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安排海外旅游团队到非旅游涉外经营单位去食宿、租车(船)和购物。
  (四)对外公开宣布旅游服务人员不得收取小费,严禁在旅游业务中套汇、炒汇和索要回扣、小费;严禁旅游经营单位私授回扣,以维护我省旅游业的声誉。
  (五)各级旅游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治理景区脏、乱、差,抓好景区摊贩和滑杆队伍的管理。严禁强行兜售商品和强拉游客乘坐滑杆,搞好景区卫生,管理好外宾厕所,创建文明景区。
  四、旅游业具有跨行业、跨地区和综合性强的特点,各级旅游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搞好协调工作。旅游经营单位要安排好团队运行计划并提前预报给有关交通部门。民航、铁路、交通部门要根据国发〔1991〕8号文件的要求,与旅游部门密切配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满足海外旅游者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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