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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若干问题请示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旅游局
 关于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若干问题请示的通知
 (1991年9月12日)


  省政府同意省旅游局《关于加强我省旅游行业管理若干问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关于加强四川省旅游行业管理若干问题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旅游业迅速发展,逐步成为创收、创汇的新兴产业。在经历了一九八九年旅游大滑坡之后,去年我省接待海外旅游者人数和创汇都创造了历史最高水平,旅游业的治理整顿初见成效,发展势头良好。但当前旅游业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旅游市场秩序乱、旅游服务质量下降、部分旅行社经营不规范、对外削价竞争屡禁不止等。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若干问题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8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全省旅游行业管理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省旅游局和市、地、州、县各级旅游行政部门是旅游工作的行业管理部门,要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加强旅游全行业管理。凡经营旅游业务的各类旅行社、旅游涉外饭店、旅游涉外餐馆、旅游涉外商店、旅游涉外车(船)公司,旅游风景区和游览点,以及其它与行、游、住、吃、购、娱有关的旅游涉外单位,从事旅游人才培训的机构等,其人、财、物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旅游经营活动应接受旅游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和协调,并参加当地的旅游行业评比、检查。对所有旅游涉外经营单位,旅游管理部门应经常进行检查,保障旅游行程顺利进行。对阻扰旅游行程、敲诈游客和旅游企业的单位及个人,当地旅游行业管理部门可会同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处理不服的,必须首先保证游客的行程顺利,然后再提出申诉。
  二、各级旅游行政部门实施旅游全行业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发展旅游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拟定我省旅游法制建设的规章草案。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旅游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资源的调查、评估和申报工作,提出开发、利用、保护资源的意见。
  (四)组织宣传招徕活动,负责旅游业务的对外宣传促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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