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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旅游行业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政府关于取消规范性文件中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9日)废止

江苏省旅游行业管理规定
 (1991年4月1日 江苏省旅游局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旅游行业管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旅游事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旅游企事业单位,包括经营国际、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公司);旅游涉外饭店、餐馆,旅游车船公司(队);旅游文化娱乐场所;对外开放的重点旅游区、游览点;旅游商品经销店以及旅游院校;省外、境外派驻我省的和我省派驻省外、境外的旅游办事机构和经营单位。
  第三条 省、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旅游工作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旅游全行业管理。
  各级各类旅游企事业单位的人、财、物,由企事业单位归属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旅游经营活动应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管理和协调。
  第四条 省旅游局行业管理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根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省旅游行业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制定和实施全省旅游事业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本省旅游系统开发建设项目的审核立项和管理工作。
  (四)一、二类旅行社开办的审核报批,三类旅行社开办的审批颁证,以及其他旅游涉外经营单位的审批,旅游涉外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年检。
  (五)导游人员资格统考,导游证的颁发和年审。
  (六)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的审核报批和复审。
  (七)国际旅游定点单位的审批,定点标志牌的颁发和年度复审。
  (八)组织全省旅游行业的检查、评比。
  (九)对省属旅游经营单位经营业务活动的领导、管理和协调。
  第五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管理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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