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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变更对个体演职员管理费征收标准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变更
对个体演职员管理费征收标准的函
(京价(收)字(1996)第409号 京财综
(1996)第2069号 1996年11月23日)
市文化局:
你局“关于确定个体演员管理费征收标准的函”(京文演〔1996〕567)收悉。经研究,对在京参加演出的个体演职员管理费由原按演职员演出报酬的5%收取,改为每人每月50元收取。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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