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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科技进步奖评审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
 北京市科技进步奖评审费标准的函
 (京价(收)字(1996)第410号 京财综
 (1996)2068号 1996年11月22日)


市科委:
  你委“关于调整北京市科技进步奖评审费标准的函”〔[1996]京科条字第21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委对申报北京市科技进步奖励的单位,收取的项目评审费由每项70元调整为每项300元。
  评审费只能用于评审工作中的各项开支,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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