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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团体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
社会团体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
(京价(收)字(1996)第411号 京财综
(1996)2067号 1996年11月22日)
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
你办“关于申请调整本市社会团体登记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费[1996]1602号〕精神,现将我市社会团体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市、区县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办理社会团体登记过程中,向申请单位收取登记费的标准为:
1.申请费每件10元;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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