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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团体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
 社会团体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
 (京价(收)字(1996)第411号 京财综
 (1996)2067号 1996年11月22日)


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
  你办“关于申请调整本市社会团体登记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602号〕精神,现将我市社会团体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县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办理社会团体登记过程中,向申请单位收取登记费的标准为:
  1.申请费每件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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