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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等七单位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道路两侧临街公共建筑、公共场所设置附属式公共厕所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
 商业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
 印发北京市城市道路两侧临街公共建筑、公共场所
 设置附属式公共厕所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96)首规办规字第304号 京财综
 (1996)2064号 1996年11月12日)


各区、县、局、总公司,各设计院:
  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解决沿街修建厕所难的问题,根据国务院1992年101号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1990年9号令《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城市道路两侧临街公共建筑公共场所设置附属式公共厕所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城市道路两侧临街公共建筑公共场所
          设置附属式公共厕所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水平,方便群众使用,进一步改善本市市容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规规定,参照国内外临街公共建筑连体建设公共厕所的做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的县城、建制镇、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均适应于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系指规划道路红线为30米以上的(含30米)道路。
  第四条 凡面临城市道路两侧的新建改建的公共建筑、公共场所,总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居住区除外),需按一定间距设置附属式对外使用的公共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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