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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从事家庭服务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外地来京务工
 经商从事家庭服务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函
 (京价(收)字(1996)第397号 京财综
 (1996)1929号 1996年11月6日)


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从事家庭服务人员培训收费立项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由市劳动局认定的培训学校,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从事家庭服务人员进行上岗培训时,按每课时1元收取培训费。
  经认定的培训学校需持本函及《北京市就业培训定点校许可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统一票据后,方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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