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畜牧兽医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
(京价(收)字(1996)第341号 京财综(1996)
1756号 1996年9月16日)
市畜牧局:
你局《关于参照财政局、国家物价局收费项目调整市畜牧兽医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申请》(京牧医〔1996〕11号)收悉。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通知精神,现将你局所属各级畜牧兽医站畜牧兽医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和《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标准》执行。
二、兽药审批检验收费,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兽药审批检验收费管理办法》和《兽药审批检验收费标准》执行。
三、饲料添加剂审批检验收费,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饲料添加剂审批检验收费管理办法》和《饲料添加剂审批检验收费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