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财会人员交流中心收取会计证工本费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财会
人员交流中心收取会计证工本费的函
(京财综(1996)1644号 1996年10月27日)
北京市财会人员交流中心:
你中心“关于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请示”(京会交(1996)第04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规定,经研究,同意你中心及区县财政局收取会计证工本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