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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财会人员交流中心收取会计证工本费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财会
 人员交流中心收取会计证工本费的函
 (京财综(1996)1644号 1996年10月27日)


北京市财会人员交流中心:
  你中心“关于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请示”(京会交(1996)第0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经研究,同意你中心及区县财政局收取会计证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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