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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农场系统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对本市农场系统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6)509号 京财税
 (1996)1985号 1996年11月21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和市农场局的实际情况,现对市农场局系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南郊等农场暂以农场为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北郊等农场以独立核算企业为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以农场为纳税人的单位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税务登记,即:农场局缴税单位进行税务登记,所属汇缴单位进行注册税务登记。
  四、以农场为纳税人的单位,其种植业、养殖业和经批准暂不征收所得税的农副产品初加工业企业必须实行分业核算,农场必须分别汇总,以便区县税务机关在征收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扣除。对未实行分业核算的,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业的实现利润难以确定的,不能享受免税,一律照章纳税。
  五、以农场为纳税人的单位要严格汇总核算缴纳,不能实行形式上的汇表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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