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6)510号 京财税
(1996)1984号 199年11月21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及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36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除市地税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业税制改革与承包衔接问题的批复”(京地税企〔1994〕22号)中第2条明确的从1994年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外,其他地方农口企业自1996年1月1日起以独立经济核算企业为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场局所属企业另行规定)。
2.农口企业的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初加工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加强对农副产品初加工业的管理,经研究对其实行报批制管理。即:农口企业的主管部门将审核后的农副产品初加工项目上报,经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共同审批后,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各农口企业对经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必须实行分业核算,分别确定各自实现的利润,对未实行分业核算的种植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初加工业所实现利润难以确定的,一律照章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