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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农口国有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
 农口国有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京财税(1996)1932号 1996年11月21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068号《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自1994年1月1日起,对我市农口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考虑到我市农口企业的实际情况,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制定了我市国有农口企业税制改革与承包衔接的过渡性政策。这项政策现已到期,应从1996年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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