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
国家公务员奖励经费使用问题的通知
(京人考(1996)426号 京财行(1996)
2065号 1996年11月18日)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人事(干部)、财务部门:
《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下发执行。为贯彻执行《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奖励暂行办法》)现将行政奖励经费的使用和开支问题通知如下:
一、奖励经费按各单位行政编制内的实有人数每人每年60元提取,由人事部门掌握使用。奖励经费在受奖人员所在单位的行政经费“补助工资”目中“其它补贴”各级科目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