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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社保专项经费管理的几点意见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社保专项经费管理的几点意见的函
 (京财社(1996)1894号 1996年11月15日)


市卫生局、劳动局、民政局、公安局、残联、社团办、军退办:
  加强社保专项经费的管理是目前克服财政经费紧张、继续发展各项社保事业的重要保证。具体而言,就是要贯彻落实《预算法》,依法办事,对专项经费从立项、审批、反馈和检查等环节加强管理和监督,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更好地推动我市社保事业的发展。具体要求如下:
  一、提高认识,必须严格按《预算法》的要求加强市级社保专项经费的管理
  当前我市财政的财力十分紧张,而急需发展的社保事业还很多,为克服资金“瓶颈”的矛盾,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照《预算法》的要求,加强预算资金的管理,特别是要加强专项经费的管理,集中有限的资金办理一些急需的事业。这就需要我们财政财务工作者从专项经费的立项、审批,跟踪反馈和财务检查等方面加强管理,专款专用,杜绝资金浪费和贪污、挪用,充分发挥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
  二、加强管理,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要建立从立项、审批、反馈和检查等四个环节进行有效控制的机制
  (一)立项环节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预算法》的要求,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本部门的事业发展规划,重点选择一些急需的项目,把好项目关。
  (二)审批环节
  各部门、各单位将计划项目报上来后,财政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一是要根据财力的可能来选择项目,二是要根据本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来选择项目。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专项经费预算批复给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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