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社保专项经费管理的几点意见的函
(京财社(1996)1894号 1996年11月15日)
市卫生局、劳动局、民政局、公安局、残联、社团办、军退办:
加强社保专项经费的管理是目前克服财政经费紧张、继续发展各项社保事业的重要保证。具体而言,就是要贯彻落实《
预算法》,依法办事,对专项经费从立项、审批、反馈和检查等环节加强管理和监督,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更好地推动我市社保事业的发展。具体要求如下:
一、提高认识,必须严格按《
预算法》的要求加强市级社保专项经费的管理
当前我市财政的财力十分紧张,而急需发展的社保事业还很多,为克服资金“瓶颈”的矛盾,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照《
预算法》的要求,加强预算资金的管理,特别是要加强专项经费的管理,集中有限的资金办理一些急需的事业。这就需要我们财政财务工作者从专项经费的立项、审批,跟踪反馈和财务检查等方面加强管理,专款专用,杜绝资金浪费和贪污、挪用,充分发挥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
二、加强管理,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要建立从立项、审批、反馈和检查等四个环节进行有效控制的机制
(一)立项环节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
预算法》的要求,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本部门的事业发展规划,重点选择一些急需的项目,把好项目关。
(二)审批环节
各部门、各单位将计划项目报上来后,财政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一是要根据财力的可能来选择项目,二是要根据本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来选择项目。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专项经费预算批复给各有关部门和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