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25日)停止执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1996年北京市属普通高校收取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教财(1996)039号 京财行(1996)
1305号 1996年9月3日)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市属普通高校:
根据国家教委、国有计委和财政局《关于1996年普通高等院校收取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1996〉60号)的精神,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对1996年北京市属普通高校收取学费的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1996年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市属普通高校的学费标准:
1.一般专业本科生的收费标准,每生每学年1500元,专科生每生每学年1350元。
2.艺术类专业的学费按照三类标准:〈1〉管理、理论、工程技术专业的本科生每生每学年2640元,专科生每生每学年2370元;〈2〉美术、广告、设计专业的本科生每生每学年4000元,专科生3600元;〈3〉表演、导演专业的本科生每生每学年6000元,专科生5400元。(1996)年招生的学校及专业见附件)
3.外语类专业的学费标准,本科生每生每学年不超过3000元,专科生不超过2400元。(1996年招生的学校及专业见附件)
4.属于招生数额有限,报考学生较多,培养费用以及毕业后从事的职业收入较高的热门专业,本科生每生每学年不超过2250元,专科生不超过2000元。(1996年招生的学校及专业见附件)
二、农林、师范等专业招收的学生仍按《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报告的通知》(国发〈1989〉19号)规定,实行免缴学费政策。市属规范、农业院校中的非师范、非农业类专业招收的学生的收费标准,按照其他院校同类专业的学费标准执行。
三、1996年未实行招生收费并轨改革的专科公费生的学费每生每学年540元。自费生和委培生的收费标准不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