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挂钩企业按(95)京房改字第37号文《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交纳住房公积金,影响效益完成的,在财政部门批准的比例内,按实际列支数比同期列支数增加的部分计算视同,计入效益基数。
(四)挂钩企业执行市政府令1995年第6号《
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缴纳大病统筹,按规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3.5%,影响效益下降的部分,可在列支比例内,按实际列支数比同期列支数增加的部分,计算视同,计入效益基数。
(五)对其他政策性因素影响企业效益下降的,原则上由企业自行消化。企业工资下浮较多且工资水平偏低的,经确认,可适当计算视同。
三、效益指标的填报与审核
挂钩企业要严格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报《挂钩企业1996年效益完成计算与1997年效益基数核定表》(以下简称计算与核定表)(附后),有视同因素的企业还要报送视同完成效益的申请及视同因素计算说明与计算与核定表一同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次年2月底以前转报市财政二分局,经分局审核盖章后返给主管部门。
四、其他问题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五、区县企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关于填报《挂钩企业1996年效益完成计算与
1997年效益基数核定表》的说明
一、填报范围、口径
1.凡实行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或实现利润)挂钩办法的单位都要填报本表。
2.凡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主管局(总公司)为单位核定两个基数一个比例的,主管局要负责将所属企业各项指标汇总填报。
二、表中具体指标的填报说明
1.第6行、第7行按京劳资〔1996〕99号《关于做好1996年企业工效挂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工效挂钩浮动比例分档计算确定表的规定填列。
2.第15行按本文规定的政策性影响因素计算填列,如视同前效益基数已完成,则此行不填。
3.第16行、第17行计算后如为零或正数,按本文“不得提取新增工资”的规定,第18行、第19行、第20行、第21行不再计算填列;第16行、第17行计算后如为负数,第18行、第19行、第20行、第21行按规定计算填列工资下浮数。